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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学生实习守则
2013-09-23 16:53   审核人:

安学院发〔2009〕143号

实习是对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增强集体观念的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使我校实习工作有序有效进行,特对学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学生必须按培养方案规定参加各种实习,并按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二、学生在实习前必须按学校的要求,认真学习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及《安顺学院教育实习实践管理办法》(试行)和《安顺学院校外教学活动有关规定》(试行),明确实习的目的与要求、方法和步骤,做好准备,并签订《安顺学院学生实习实践安全协议书》,带队教师有权拒绝未鉴定《安顺学院学生实习实践安全协议书》的学生参加实习活动。

三、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按时完成听课记录、实习总结和社会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实习结束时,学生必须提交上述材料,并参加考核。

四、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尽可能地做到结合所在实习单位的生产实际或业务实际完成实习任务,并积极为所在实习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学生在实习期间,注意安全,严禁去江、河、湖、海游泳,防止发生意外。严禁打架斗殴等,如违反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可令其返回学校,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听从指导教师的指导,有组织、有纪律地参加实习。各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习对学生的公约和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制度,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确保实习顺利进行。

七、学生在实习期间,实习同学要积极支持、配合实习组长的工作,在实习组长的带领下完成实习任务。

八、学生在实习期间要遵守实习纪律:

(一)不得迟到、早退。缺席1/3以上者不能参加考核,实习成绩为不合格。

(二)实习中不得无故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由实习指导教师批准;两天以内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批准;三天以上由教务处批准。请病假必须出具医生证明。

(三)学生实习的考勤记录,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九、学生因故不参加实习或实习不合格者,不予毕业,必须重新实习。

十、实习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受害或知情学生应及时向实习小组组长、带队教师、所在实习单位保卫科报告或在情况危急时直接与外部联系(联系电话: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如我校学生受到人身伤害,需第一时间拨打匪警110和人身伤害报警电话95518,力争使损失或伤害的程度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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