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要求,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建设一支高水平青年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院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青年教师实施导师制,旨在通过对青年教师实施“一对一”的导师指导制度,不断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研科研能力。
第三条 学院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教研室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实施、建档、指导和组织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指导教师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师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学术造诣深、指导能力强者可聘为导师。亦可根据实际需要,选聘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讲师(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担任青年教师的指导工作。指导教师与被指导的青年教师应为同一教研室或相近专业教师。
第六条 聘请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教研室制定切实可行的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择优选定指导教师,报学院审核批准。
(二)签订协议:学院与指导教师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待遇和考核要求,并审核备案。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思想引领
热情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进步,帮助和勉励青年教师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热爱学校。帮助青年教师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荣誉感和使命感,指导教师要努力做出表率。
(二)业务指导
1、被确定为指导教师后一个月内,指导教师应与青年教师及时沟通,了解青年教师的专业背景与特点,确定青年教师的培养方向,根据培养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青年教师培养计划书,确定培养方向、目标和内容。
2、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帮助青年教师加强实践锻炼,熟悉教学工作规程和教学环节,把握教学工作规范,提高工作能力。
3、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以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案和讲义;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学时,并将听课情况与青年教师进行交流、指导,填写听课记录;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
4、通过听课和专业知识交流后,负责向教研室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对转正、定职、考核等提出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调整意见。同时帮助评估不理想的青年教师进行自我分析、查找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并鼓励他们增强信心,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5、有在研项目的指导教师应吸收青年教师加入课题组,并有明确的研究任务及经费,同时指导教师应定期与被指导的青年教师开展交流和学术讨论,及时了解并协助解决青年教师在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教师在申请科研课题时,应尽量把指导的对象作为课题组成员。
6、支持和鼓励青年教师申报各类教改项目、发表教改论文,并对项目申报书的制作、论文撰写等进行具体指导,并对青年教师参与学术交流的题目、内容给予指导。
第三章 青年教师
第八条 青年教师的范围
(一)从教不满2年的专任教师。
(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不达标或不能独立开展教学工作的教师。
(三)其他经教务处、教学督导组、院部共同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教师。
第九条 青年教师职责
(一)积极主动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
(二)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旁听指导教师的教学,每学期必须听10节以上的老教师讲授的课程并做好听课记录;协助指导教师答疑、辅导学生作业等。
(三)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自己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教学和业务进修情况。
(四)积极参与指导教师的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与研究、论文撰写等。
(五)结合学院的专业、课程建设和发展情况,积极参加培训进修,努力提高学历层次和教学科研能力(青年教师外出进修期间,仍应在每学期末向指导教师书面汇报进修情况)。
(六)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教研室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指导期一般为1年,期满后,青年教师的教学考核应达到良好水平。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的考核
青年教师的考核采取日常考察与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工作由各教研室负责,指导教师协助;如考核不合格,学院要协同教研室及指导教师分析原因,作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整岗位等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应纳入学院师资建设规划,并建立培养考核档案。教研室每年对导师指导与青年教师进修情况作出全面考核总结,其考核结果存档备查;对积极履行职责的导师和优秀青年教师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所在教研室及指导教师共同签订《指导青年教师责任书》,并针对青年教师实际情况填写年度《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教研室将据此确认指导教师人选,同时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要求导师及时认真做好《青年教师导师工作志》的填写,并于每学期的期中、期末分别检查一次,召开青年教师座谈会,及时了解青年教师的学习情况和教学导师的指导情况,并作好记载。
第十四条 指导工作完成后,青年教师应填写《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对象考核表》和《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交学院备案。
第十五条 各教研室应在每学年末召开一次指导青年教师工作汇报专题会,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在指导教师聘任期间,学院要对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进行中期抽查、考核,如发现问题,则协同教研室及指导教师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指导期结束后,教研室将《青年教师指导责任书》、《青年教师培养计划》、《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对象考核表》、《青年教师导师制指导教师考核表》统一归档。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青年教师指导责任书
2、青年教师培养计划
3、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
4、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对象考核表、指导教师考核表
5、青年教师导师工作志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