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学院党通字〔201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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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顺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安顺学院关于深入落实“两个责任”
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处、室部门:
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安顺学院关于深入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中共安顺学院委员会
2016年8月30日
中共安顺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印制
OA系统发文
安顺学院关于深入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干部约谈
常态化的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深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参照省、市相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情况、核实情况、督促整改、提醒纠错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围绕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着眼于抓早抓小,立足于抓常抓长,注重于源头预防,突出前瞻性,增强针对性,提升实效性,做到约谈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第四条 约谈内容、方式和主要对象
(一)预防提醒谈话。即针对党员干部开展以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自觉、廉洁从政自觉、履行“一岗双责”自觉,提高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为目的的组织谈话。根据情况,可采取集体谈话或者个别谈话的方式。
主要对象:学院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一把手”党员干部;履行“一岗双责”的党员干部、新提拔任用的党员干部;交流任职的党员干部;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廉政风险点较高岗位的党员干部;有反映问题线索,经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需要予以澄清的党员干部等。
(二)询问示警约谈。即针对有反映问题线索,需要全部或者部分找党员干部本人进行询问核实,或者发现党员干部有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督促其主动向组织澄清或说明问题的组织约谈。一般采取个别约谈的方式,可与函询方式结合进行。
主要对象:有反映问题线索,经甄别研判拟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所涉及的党员干部;有反映问题线索,视核实情况仍需对本人进行询问核实所涉及的党员干部;从日常监督、信访举报、巡查督查等渠道了解掌握存在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向本人询问、示警的党员干部等。
(三) 纠错诫勉约谈。 即针对存在轻微违纪违规现象和问题,给予适当处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纠错诫勉为目的的组织约谈。一般采取个别约谈的方式。
主要对象:给予批评教育的党员干部;给予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要求在民主生活会上就有关问题作说明的党员或干部;给予适当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等。
(四)问责处分约谈。即针对因履职不到位等原因,给予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或者存在违纪问题,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帮助其正确对待处理,深刻反思错误,切实吸取教训为目的的组织约谈。一般采取个别约谈的方式。
主要对象:给予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整改落实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询问示警约谈:
(一)落实中央和省、市、校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推进不力的;
(三)纪律作风、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审计、专项监察、执法督查和检查考核中发现较轻问题需要整改的;
(五)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有反映,以及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排名靠后的;
(六)涉及人财物的重点岗位牵头开展重大工作前,需要对履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的;
(七)其它需要询问示警约谈的问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纠错诫勉、整改错误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纠错诫勉约谈:
(一)不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领导班子不团结、有矛盾的;
(三)落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实施意见精神不力,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未有效制止的;
(四)管辖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执纪不严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工作任务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效果不好、影响全校工作进展的;
(七)其它需要纠错诫勉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监察室)组织实施。
(一)学校党委主谈党委管理的党员主要领导干部。
(二)学校纪委(监察室)、党委组织部门主谈各级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重要岗位党员干部。
(三)对学院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的处级以下党员干部进行谈话,由纪委副书记或委托相关业务室负责同志实施。
第八条 约谈工作程序: 一般应按照提出约谈方案——确定约谈对象和内容——通知约谈对象——实施约谈——汇总谈话情况——报告备案——督办整改落实的工作流程进行。
第九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提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原因;主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整改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第十条 约谈的组织实施
(一) 约谈工作开展前必须有约谈方案,方案中须明确主谈人、被约谈对象、约谈时间、地点,按规定程序报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实施约谈时须有约谈提纲、问题清单、完整的约谈记录。约谈中,约谈对象说明清楚情况后须签订“签字背书”承诺。
(三)约谈结束后,对约谈处置结果要跟踪督促、 挂号督办。
(四)规范约谈工作档案,建立统计台账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一次一登记,一月一汇总,定期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对于隐瞒错误,拒不说明情况的,经查实后依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涉嫌严重违纪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整改落实
(一)除预防提醒谈话外,约谈结束后,及时制定《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印发至被约谈对象。
(二)约谈对象对照《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约谈结束 5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学校纪委(监察室)。整改期限不能超过 2 个月,整改结束后,及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三)约谈承办单位要采取效能监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主谈人应遵循的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二)谈话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约谈对象的人格尊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约谈对象应遵循的要求
(一)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拖延。
(二)如实陈述说明,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不得事后追查甚至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一)约谈对象能够主动交代自身违纪违规问题,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的,可以依纪依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二)对不收敛、不收手,有违纪问题不说清不说全,欺骗组织甚至对抗组织审查的,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
(三)不遵守约谈工作有关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约谈工作的联络协调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具体实施。相关工作资料在约谈结束后,统一交由学院纪委(监察室)下设的监督室负责管理存档。
第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由中共安顺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